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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一起国际贸易诉讼案件分析

  据有关消息,中国出口企业的海外欠款已超过1000亿美元,并且在以每年150亿美元的速度累加。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如应收款的管理、信用额度的控制、贸易伙伴的信用调查、收款方式的选择、订单的法律审查、风险管理等等。下面通过对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州一审法院)一起笔者所代理的国际贸易案件的分析,探讨如何在国际贸易合同中避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风险及纠纷出现后的解决策略。该案件中的出口商虽然是一家印度公司,但是类似的案件在中国公司中并不罕见,因此该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案件中出口商是一家印度公司(以下简称甲)。通过中间人丙,一家纽约公司乙向该甲公司在2002年签发了一张成衣订单。该订单定购的是附有美国某知名商标(以下简称A商标)的成衣。订单正面写明了所要求的商标、成衣型号及每种型号的数量等。在订单的右下角,有一行小字:本订单以背面条款为条件。订单是以传真的方式收到的。然而在收到的传真中,并没有订单的背面。中间人丙随后把成衣设计样式和商标标签样品寄给了印度甲公司。由于甲乙丙之前有过类似的交易,且没有发生过问题,所以甲公司在接到订单后,立刻从台湾进口了所需布匹,按照商标样品定购了大量A商标。在生产的成衣样品得到公司乙批准之后,甲公司立刻开足马力,组织生产。
  不幸的是,甲公司在生产完毕并将全部成衣运到码头准备交付海运时,接到乙公司的通知,要求甲公司暂停运输,并拆去成衣上的A商标。在焦急的等待中,甲公司得到最终通知:乙公司不可能接受该批成衣,因为A商标所有权人在美国控告乙公司和丙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法院已签发禁令禁止乙公司和丙公司染指任何有关A商标的交易。甲公司立刻联系了A商标所有权人在印度的联络处,了解情况,并主动说明了事情原委。甲公司原希望以其配合换取在A商标所有人和乙公司及丙公司的诉讼中对甲方损失的补偿,但是A商标所有权人和乙公司及丙公司的诉讼以三方妥协结案,以乙公司和丙公司同意赔偿A商标所有权人一定金钱并不再从事有关A商标的交易告终。由于甲公司不是该诉讼中的当事人,没有人理会甲公司利益。
  甲公司多次敦促与乙公司和丙公司寻求解决办法,未果。无奈,甲公司只好将所有成衣处理。由于没有A商标的成衣价格远远低于其原订单价格,甲公司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不但没有能够及时还清为生产该批成衣所做的银行贷款,而且由于浪费了出口配额而受到了政府处罚。
  甲公司随后在纽约委托律师起诉乙公司和丙公司。甲公司诉乙公司和丙公司违约和欺诈。乙公司辨称根据订单背面所载条款,甲公司向乙公司,而不是乙公司向甲公司,保证A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乙公司同时向甲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甲公司赔偿因A商标所有人控告乙公司所引起的乙方损失。丙公司则否认一切指控,声称并不知道甲公司没有使用A商标的权利。
  之后,乙公司和丙公司要求妥协,愿意赔偿甲公司一定损失。然而甲公司义愤填膺,断然拒绝了对方的妥协要求。经过冗长的证据交换和法庭审理过程,甲公司最终挽回了一定的损失。然而,在这场纠纷中甲公司的一系列不慎和不当决策值得所有出口商警惕。
  第一,出口商和生产商应正确认识到合同订单中知识产权问题所带来的风险。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及技术秘密。如图画和书籍印刷、工艺品制作、首饰加工等可能涉及版权问题,部分工业产品和消费者产品可能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大部分成品(非配件)可能涉及商标权问题。合同各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并保证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为降低风险,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应要求对方出具相应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人证书,如商标注册证书、专利授予证书,或原所有权人签发的授权使用证明或合同等。同时,出口商或生产厂家应通过独立第三方如美国有关政府机构、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等直接核实外国定购方的提供的声明或证书。这些核查程序的费用其实并不高,但涉及到的风险非常高。出口商或生产厂家绝对不应该想当然地认为订货方拥有该知识产权,或认为只要按订单生产,按期交货,知识产权问题毫不关己。在上述案件中,如果印度公司在美国有财产或分工司,很可能在第一轮A商标所有权人对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诉讼中,该印度公司就沦为共同被告,从而带来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要认识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一般情况下只是在一定地域内有效,在中国有效的知识产权在美国大部分时候不会自动生效,因此要利用合同确认自己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并积极在美国申请注册。个别美国进口商可能利用外国出口商或制造商对美国的法律制度的不了解,在美国将外国进口商或制造商的商标在美国注册或将其技术在美国申请专利,从而据为己有。如果相关合同中没有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或规定不清,原所有权人须有足够的决心、耐心和财力,才可能夺回该知识产权。
  第二,应注意合同和订单中的每一句话及其含义。如合同语言所表达的意思与一方的理解不合,双方应及时澄清,并加以书面明确,不要口头对合同进行修改。如合同或订单指引外在的文件和物品,应核实该文件和物品,并明白其内容。在上述案件中,甲公司在接受订单时并没有注意到订单正面所指明的订单反面条件。在实际商业交易中,合同各方确实容易把注意力集中在实体方面的条款,如价格、数量、型号等,从而忽视责任条款。另外,应保留双方在交易前后的一切文件和通讯,这些文件和通讯本身也可能是合同的一部分,或在解释合同时起重要作用。
  第三,商业交易一旦出现纠纷,如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协商解决,一方面应及时与律师商议评估,决定是否诉诸法律,另一方面不可意气用事,追求不经济的诉求。不同的案件种类在美国有不同诉讼时效,案件应该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上述案件中,如果印度公司甲在乙公司和丙公司拒绝赔偿时即知难而退,甲公司不可能挽回任何损失。甲公司的决心和迅速行动为公司降低了损失。另一方面,鉴于法庭审理所引起的高额费用和时间,美国大部分商业纠纷案件以双方在法庭妥协,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和解赔偿金结案。在上述案件中,甲公司气愤之至,拒绝了被告二次和解赔偿金的提议,则在经济方面错过了解决案件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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